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保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齐鲁大道与日照路交汇处绿地中央广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
本院在执行***与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4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善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