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普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3执1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干村。
法定代表人,左为章。
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乡大兴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普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按照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浙0903执1914号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