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135号
申请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35室。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CEO。
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667696.6元银行存款,如查封不足,则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足金额范围内且在1241940元范围内对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应付款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7696.6元;
二、如存款不足,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足的范围内且在1241940元的范围内,不得对被申请人北京达茂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