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2413号
原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深国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04908J。
法定代表人:宋世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武钢碧水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7974946L。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5元,减半收取计8317.5元,由宝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