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4833号
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71号V+合伙人大厦裙楼C6-28-2。
法定代表人:曹相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青,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世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燕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冯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