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2068号
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71号v+合伙人大厦裙楼六层C6-28-2。
法定代表人:**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已减半),由原告***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