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2647号
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四牌楼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红,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门魔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草鞋店西7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魔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天门市中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