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凯尔特漆业有限公司、山东凯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5542号
原告:山东凯尔特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辛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5QHC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凯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永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MPMLR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凯尔特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凯尔特漆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凯尔特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