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3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向列。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30万元的保单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