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申861号
(2019)鄂民申1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体育路10号。
负责人:吴云雁,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明,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李海明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运勤,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李运勤之母。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向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川移动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李海明、李运勤(以下简称***等人),一审被告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28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川移动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1.案涉窨井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2014)04号鉴定报告仅证明案涉房屋曾被积水浸泡过一段时间,(2015)348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房屋“基础无老化、压碎、折断等损坏,其基础承载能力大于其作用效应的85%”,且***、李海明的房屋低于路面60厘米,基脚被水浸泡在所难免。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窨井与房屋B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案涉房屋危房程度由B级上升到D级主要原因是房屋“承重结构受外力作用严重损坏,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损失扩大是***一方故意破坏承重墙所致,***、李海明已当庭认可存在人为破坏承重墙的行为。原审判决利川移动公司承担***一方全部损失的6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利川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等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二审认定“原审将餐馆的经营损失计入涉案房屋损失之内不当”与本案事实不符。***从2012年3月在案涉房屋内经营餐馆,2012年8月因厨房漏水短路歇业,维修后断断续续经营至2013年,2014年5月20日将案涉房屋租给刘论军三人经营餐馆,三个月后因二楼预制板漏水导致电线短路起火,合同终止。申请人停止经营餐馆是因利川移动公司给房屋造成损害后不积极修复所致。且即使餐馆停业,案涉房屋同路段的门面、住房出租,每年也有10万以上的收入。***等人提交了新证据房屋拆除合同、孙贤武的证明、2019年门面出租合同和房屋出租合同、房屋被烧毁照片、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办事处三违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银行流水、税务发票、2014年5月租房合同,陈英豪、刘伦军、何军等人的证明、收条、税务通知书等证据证明。2.二审认定2014年3月10日鉴定“涉案房屋可以正常使用结论没证据和科学依据”。湖北天工建筑勘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危险性登记为B级,B级也是危房,不是二审认定的“涉案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鉴定处理意见为“对房屋进行维修,并做好防水处理”,***等人找建筑公司现场查看后,预算达16万元,利川移动公司要求走法律程序,导致危险程度越来越重。3.一审判决利川移动公司承担60%的责任包括餐馆经营损失,二审对餐馆经营损失不予认定,又认可利川移动公司承担60%的责任,对事实的认定与赔偿范围界定不符逻辑。***等人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利川移动公司辩称,***等人原审中从未主张过房屋租金等事宜,也依法不能在本案中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为避免***等人经常“闹”,该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利川移动公司和***等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利川移动公司应否对***等人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范围的认定以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评析如下:
关于利川移动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等人主张利川移动公司的窨井施工积水渗透房屋基脚,导致房屋基础沉降、墙壁裂缝、预制板断裂和漏水,直至房屋被拆除,利川移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利川移动公司则认为房屋受损与其窨井施工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协商对房屋受损进行第一次鉴定,约定如果鉴定意见明确系利川移动公司的责任,则该公司负全责。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恩施州正宇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鉴定报告显示,现场勘察情况为“因施工,局部房屋曾被积水浸泡过一段时间”,损坏原因分析为“被鉴定房屋曾被积水浸泡过一段时间,导致房屋基础局部沉降”;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评为B级,处理建议为“建议对被鉴定房屋进行维修,并做好防水”。结合上述鉴定意见、案涉窨井紧邻***的房屋基角、房屋受损时间以及利川移动公司在***交涉后派人将窨井内的大量积水予以清理等事实,可以达到因利川移动公司对窨井管理不善,产生大量积水导致案涉房屋受损结果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利川移动公司依法应对***等人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利川移动公司此节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利川移动公司主张***一方在承重墙上开孔导致房屋损失扩大,应对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2015年11月,案涉房屋经第二次鉴定,结论是该房屋危险等级由B级上升到D级,损害原因分析为“受外力撞击作用,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和维护结构”,结合***一方自认曾在墙上开孔的事实,可知***破坏墙体的行为对房屋危险等级上升具有较大过错。但另一方面,利川移动公司侵权行为在先,***一方多次找其协商解决未果。2014年3月房屋鉴定为B级危险程度后,利川移动公司又以鉴定意见未明确指出是其公司责任为由,不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其对房屋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判决结合勘验情况、两次鉴定意见、双方过错程度和房屋受损后长期得不到解决给***等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酌定利川移动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一方自行承担40%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处理亦不失公允。本院对利川移动公司和***等人关于原判决确认责任比例有误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损失的认定即经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原审中自述2013年8月左右餐馆因厨房着火后而歇业,后申请停业未再继续经营,但要求利川移动公司赔偿其餐馆经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等人现申请再审以已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理由与原审陈述不符,又未作合理说明,其提交的房屋拆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纳税发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既非因客观原因等不能在原审自行调查收集的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证据基本内容亦不足以证实2013年8月以后案涉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和每年租金达10万元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损失范围即房屋损失,符合民事举证规则,并无不当。
综上,利川移动公司和***等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和***、李海明、李运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龙梅
审 判 员 肖 松
审 判 员 陈艳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X X
书 记 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