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利川市腾龙矿业集团双狮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17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梦婵,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川市腾龙矿业集团双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文斗镇回龙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7010X7。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3793385XQ。
法定代表人:向列。
原告***诉被告利川市腾龙矿业集团双狮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计2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安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