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苹、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792号
原告:**苹,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3793385XQ。
法定代表人:向列,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苹与被告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11月1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需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苹以诉讼主体错误需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苹负担。
审判员  石英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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