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大地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新大地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206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
委托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新大地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15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新大地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