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9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委托代理人:**(***妻子),女,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青松二社小区三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RYY2H。
法定代表人:张成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7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378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3万元,2023年1月30日前付3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77800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下余案件款一次性申请执行;二、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52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39328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30000元,下剩109328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79328元。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9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