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华,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PYY2H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7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还款,******于2023年6月6日恢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件款109328元,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下剩案件款3932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案件款39328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履行9328元,于2024年1月20日之前履行3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4年1月20日之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恢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