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恢1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青松二社小区三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2RYY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3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8985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付150000元,下余18985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下余的全部款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1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5%向原告***承担未付劳务费的利息至劳务费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申请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8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3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3年8月15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7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
4.2023年8月14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居住组团B区××号××楼××层××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
5.2023年9月8日,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5.2023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3年11月10日,经本院查找,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3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8.2023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3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5046元,实际到位标的145000元,下剩80046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