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858号

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赵麦,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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