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858号
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赵麦,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原告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