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0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陕西东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11民初91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55999.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东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易达建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1执5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