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民初663号
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号院*号楼****层01内*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江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水道景观设计公司)与被告蒲江县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戴水道景观设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红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