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41号
原告上海绿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德阁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被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阁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绿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芸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