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眉山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976号
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十四层1705室。
法定代表人:*****劳,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哲茂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哲茂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眉山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红石村五组(成眉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水道景观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