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执36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三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苗木工程款1100346.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法官助理 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