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佳豪物流有限公司、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佳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奋进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孟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建筑科技产业园-总部经济园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道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扬,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佳豪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鞍山市佳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被上诉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佳豪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单明霞
审 判 员 祁 祎
审 判 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璐璐
书 记 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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