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异5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丽景华庭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3072XF。
法定代表人:李道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新区井冈山大道西控规E-11-8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879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吉安市吉州区××街道××小区××栋××房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异议称,请求解除对吉安市吉州区××街道××小区××栋××房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我是吉安市吉州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业主。该小区是华景公司开发出售,2016年吉安市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房屋铝合金门窗工程,并签订了承建协议,协议中双方同意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因此,我于2016年向华景公司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华景公司出具了收据。我在2016年至2018年先后又分别支付90万元购房款至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该房款作为华景公司支付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制作工程款。2018年下半年我们开始装修,2019年下半年入住,但该套房子至今未能签订购房协议及办理房产证,主要原因:一是该房2017年2019年期间华景公司用于银行贷款抵押;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协议;二是2019年银行解押后,华景公司欠承包***公司(眭正辉)建筑工程款被起诉以致法院查封,再次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协议,现已入住3年无法办证。为此,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帮助我解决这一困难。
鸿邑公司称,1、案涉房产是鸿邑公司施工的,鸿邑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案外人未与华景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也没有向华景公司支付购房款,也存在其他住房。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鸿邑公司与被告华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赣08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华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鸿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赣08执112号。2021年7月9日,本院向吉安市不动产中心发送(2021)赣08执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华景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凯旋世纪8号楼××共计7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另查明,华景公司与吉安市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凯旋世纪城一期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17年6月5日签订凯旋世纪城二期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用房子抵工程款。华景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入账日期2015年10月29日,交款单位***,收款方式现、抵翰林府,人民币5万元(¥5300元/平方米),收款事由世纪房屋××。吉安市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和吉安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的异议事由能否阻却本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华景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其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案外人***交付的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为购房款,其与华景公司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成立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华景公司与吉安市广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以房子抵工程款协议,其目的也是消灭金钱之债,不应优先于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实现。因此,***对案涉房产主张所有权不符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或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不足以排除本案执行,其提出解除对案涉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