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8执恢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丽景华庭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3072XF。
法定代表人:李道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新区井冈山大道西控规E-11-8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879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邑建工集团)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9)赣08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景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鸿邑建工集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鸿邑建工集团以与被执行人华景实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华景实业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8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陈 麒
审 判 员 王 国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国 靓
书 记 员 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