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36219号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中山东路128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3FQ9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建筑科技产业园-总部经济园2-1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3072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南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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