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560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