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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560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