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623号
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计2921元,由原告温州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