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明某,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452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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