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6029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住普兰店市。
被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1143K。
法定代表人:*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昕,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蓉,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41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205.5元,由原告负担120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