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一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一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大连一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