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13民初4172号
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1143K。
法定代表人:姚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飘,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滨,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金港路6-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60586D。
法定代表人:陈启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有色勘察公司”)与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辽宁有色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飘,被告世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有色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测费用199,65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99,6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监测合同》(以下简称“《基坑监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提供监测服务,并对监测内容、监测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基坑监测合同项下监测义务后,于2021年1月15日经被告书面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就《基坑监测合同》项下监测费用的结算,分别于2021年4月4日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于2021年4月29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确认监测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为199,658.5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基坑监测合同》项下监测费用199,658.5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测费用199,658.5元及利息,恳请贵院判如诉请。
被告世展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中关于检测费用本金部分无异议,但利息部分不予认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基坑监测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在每次付款前须提供付款申请及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顺延付款,并不予承担违约责任。截止到本次开庭前,原告并未提供付款申请以及发票,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21日,原告辽宁有色勘察公司与被告世展公司签订《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监测合同》(以下简称“《基坑监测合同》”),被告世展公司为甲方,原告辽宁有色勘察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提供监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基坑内外监测,桩顶水平、竖向位移(支护桩)布点及监测,基坑周边地表、建筑物沉降布点及监测,锚索轴力布点及监测,地下水位布点及监测;付款方式:1、基坑监测付款:基坑回填完成,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基坑监测总价款的100%,2、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付款申请(执行甲方审批流程)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履行《基坑监测合同》后,2021年1月15日工程验收。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4日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于2021年4月29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确认监测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为199,658.5元。2021年6月21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世展公司的199,658.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尚欠原告《基坑监测合同》项下监测费用199,658.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监测合同》、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辽宁有色勘察公司与被告世展公司签订《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监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经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大连佳兆业悦璟项目基坑监测合同》约定,基坑回填完成,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基坑监测总价款的100%,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付款申请(执行甲方审批流程)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被告提供发票的日期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向被告提供付款申请,故原告诉请要求自2021年4月5日起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及时付款,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99,65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保全费157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大连世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