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松某某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101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1143K。
法定代表人:姚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678386461N,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牟尼乡。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职务:董事长。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松***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9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松***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和了解,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县有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已查封)。
四、已向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在我县属于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赵 诚
审判员 孟世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