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7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682MB168526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82执19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