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231号之二
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桥路4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