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231号之三
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桥路4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