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宣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7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宣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3号一楼东部。
法定代表人:王国均。
被执行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孙桥路4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洪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155000元,并承担费用37040元、本案执行费345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情况,作以下措施:向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富乔(东莞)玻纤有限公司和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汽车、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张江科技支行开立的9716××××9518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2日,该账户显示存款632065.35元,本案属于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理。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桃林路支行开立的1001××××0105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2日,该账户显示存款0元,无法处理。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开立的310××××6062_1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2日,该账户显示存款360271.02元。本案属于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住所地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表示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7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