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宣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3号一楼东部。
法定代表人:王国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桥路4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丁洪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宣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鼎宣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65,722.8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54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书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珠海珠玻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项,金额暂以人民币8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作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如需续查封冻结的,应到期前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四、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04执1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向立飞
审判员 唐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冯 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