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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5财保6号
申请人:福建省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城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910.34。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910.3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