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恩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613号 原告:湖北恩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恩利公司),住所地本市凉务乡两汇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154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利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恩利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恩利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邱 旺 书记员(兼)  邱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