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63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