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1034号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仁和路45号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L4179H。
经营者:***,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商行员工。
被告:中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上隆丰路73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C3R31H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提交的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纵腾电脑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