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347号
解除查封申请人:长春市杉川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长春市杉川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案外和解。长春市杉川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21)吉0103民初63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22,52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