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96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盛家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怡乐中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1332906M。
法定代表人:王爱芹,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56341M。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盛家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与被告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1)京0112民初9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靖硕公司银行存款576 279.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海盛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申请解除对靖硕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 279.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