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766号
原告:河北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双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平,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飞,天津良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原告河北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称双方私下和解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普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