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7122号
原告: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新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50。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
原告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伟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