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1403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