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112号
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远大**(**)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