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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364号 原告:包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明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包明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4.00,由原告包明负担。 审判长  **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