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04号
申请人: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8号楼-0101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2层2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户1100********内3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赤峰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4财保4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户1100********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3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北京靖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大街支行账户1100********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